本文聚焦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人肉开盒)的刑事法律风险,剖析其行为模式与刑法规制框架,明确此类行为最常触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四大罪名,详解各罪名的行为认定、立案标准与法律责任。文章指出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提示网民网络非法外之地,同时为权益受侵害者给出了证据固定、依法维权的相关建议。
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暴力与“人肉搜索”(或称“人肉开盒”)已成为侵蚀网络空间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突出社会问题。许多参与者或许出于情绪宣泄、道德审判或单纯猎奇,并未意识到其行为已游走于刑事犯罪的边缘。本文旨在从刑事法律视角,对相关行为的法律风险、可能触及的罪名及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专业剖析,以帮助公众明晰法律边界,防范于未然。
一、核心行为模式与刑事法律评价框架
网络暴力通常表现为通过网络信息交互,针对特定个人进行侮辱、诽谤、恐吓、骚扰或公开个人隐私,造成被害人精神压力与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集合。“人肉搜索”或“人肉开盒”则是网络暴力的升级形态与常见手段,特指通过互联网搜集、拼接并公开散布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社会关系、活动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相互交织,均可能突破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的界限,进入刑事犯罪的评价范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构建起针对此类行为的严密规制体系。
二、可能触及的主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是“人肉搜索”行为最直接、最常可能触犯的罪名。该罪的核心在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1.行为方式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人肉开盒”中,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社交工程或从其他渠道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后,在网络上公开散布,完全符合“非法获取”并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要件。此行为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修正)》第四十六条所明确禁止。
2.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本罪为情节犯,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通常综合考量信息的类型、数量、用途、危害后果及违法所得等因素。例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或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3.法律责任: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侮辱罪、诽谤罪
这是针对网络暴力中公然辱骂、诋毁、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等行为的直接刑事规制。
1.行为方式与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网络语境下,“公然”要件极易满足,任何在开放的网络社区、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发言均可视为“公然”。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诽谤要求内容是“捏造的虚假事实”,而侮辱则可能基于真实情况或纯粹使用辱骂性言辞。
2.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两罪均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认定“情节严重”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关键,通常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为网络诽谤、侮辱案件的被害人收集固定电子证据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支持。
3.法律责任: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寻衅滋事罪
对于在信息网络上肆意谩骂、恐吓、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网络暴力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行为方式拓展:传统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侧重于物理空间的“公共场所”。但随着司法解释的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这意味着,网络空间可以被解释为“公共场所”,大规模的、有组织的网络暴力行为,可能被评价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2.立案追诉标准:此罪的立案标准在于行为是否达到“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例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导致公共场所活动被迫中断的;或多次在网络上对多人实施辱骂、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责任: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司法实践倾向与风险提示
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于“人肉开盒”这类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极易引发现实危害的行为,以及有组织、大规模的网络暴力行为,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的立案主动性较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报案、控告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广大网民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次看似“正义”的“人肉搜索”,一次随手的恶意评论转发,都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组成部分。参与网络暴力或“人肉开盒”,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更可能触及前述刑事红线,导致身陷囹圄、前途尽毁。
我们建议,任何公民在遭遇网络暴力或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时,应第一时间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依法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同时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作者简介
李朋朋,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5 年正式执业,执业地山东聊城。现任聊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东昌府区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成员。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纠纷、企业合规风控、刑事辩护、民事争议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189-6352-5564
邮箱:18963525564@163.com
办公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卓亚大厦 13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