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术语进行交易是常见模式。该模式下,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风险则在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转移给买方。然而,当货物在海上运输期间,承运人以途经海域发生战争、武装冲突等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托运人(通常是卖方)额外支付诸如战争风险附加费、绕航费等费用时,作为卖方的托运人是否负有支付义务?此问题直接关系到卖方的合同成本与风险边界,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及国际贸易惯例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一、 CIF术语下卖方运费支付义务的合同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在CIF合同中,卖方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其支付运费的义务来源于该运输合同的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此条款的核心在于“按照约定”。这意味着,卖方所承担的运费支付义务,其范围、金额、支付条件均应严格依照其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通常体现为提单条款或订舱协议)的约定来确定。

因此,卖方的首要义务是支付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的、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约定运费”。任何超出此约定范围的费用请求,均构成了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而非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已承诺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 “战争”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效果辨析

承运人要求增加运费的主要理由往往指向“战争”等事件构成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战争、武装冲突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能符合该定义。然而,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效果在于免除受影响方的“民事责任”,而非自动赋予其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额外费用的权利。

具体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处的“责任”主要指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战争导致航线中断、港口关闭,致使承运人客观上无法按原定路线、时间完成运输,其可能因此免除迟延交付等违约责任。但是,将“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延伸解释为“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价格(运费)并向托运人收取”,缺乏法律依据。运费是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对价,其金额是合同的核心商业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成本增加,属于承运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范畴,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当然转嫁给托运人。

三、 额外运费请求的性质:合同变更而非履行原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求增加运费,实质上是提议变更原运输合同的价格条款。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变更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卖方作为托运人,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此项变更提议。

在双方对此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卖方负有支付该笔“约定外”费用的合同义务。即使争议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认定合同约定不明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其中,关于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此处的“订立合同时”是关键时间点。法院用以确定价格的参照系是合同订立时的市场状况,而非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突发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导致成本上涨后的状况。这进一步印证了,合同订立后因风险事件导致的履行成本增加,原则上应由履行方(承运人)承担,除非该风险分配已在合同中通过特别条款(如战争风险附加费条款,并明确触发条件和承担方)事先作出安排。

四、 核心结论与实务建议

综上所述,在CIF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承运人仅以运输途中发生战争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卖方支付额外增加的运输费用,卖方原则上没有支付的合同义务与法律义务。卖方的运费支付义务严格限定于运输合同的原约定。战争作为不可抗力,可能免除承运人的部分违约责任,但并不自动赋予其单方加收运费的权利。

为明晰权责、防范争议,作为卖方的企业可在实务中采取以下措施:

1.审慎审查运输合同:在订立租船订舱协议或审核提单背面条款时,应特别关注关于运费调整、附加费(如战争风险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的条款。明确此类附加费的收取条件、计算方式以及最终承担方(是托运人还是可转嫁给收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但书规定,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需在运输单证中载明。若卖方希望避免承担不可预见的附加费,应尽量避免签署含有由托运人无条件承担各类航行中突发附加费的条款。

2.在买卖合同中明确风险分配:虽然CIF术语下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但关于运输途中产生额外费用的分担,仍可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更细致的约定。例如,明确约定“除本合同价格包含的运费外,运输途中承运人收取的任何附加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从而将商业风险进一步向买方明确传递。

3.争议发生时的应对:若收到承运人的额外收费要求,应首先依据双方合同进行严正交涉,指出其要求缺乏合同依据。同时,应及时通知买方此情况,因为该笔费用最终可能关联到货物的交付与提取,买方作为风险承担方和收货人,与此存在利害关系。

总之,面对承运人基于不可抗力的涨价要求,卖方应坚守合同约定的边界,依法依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清晰的合同条款是应对此类运营风险最坚实的防线。

----------------------------------------------------------------------------------------------------------------------------------------------------------------------------------------------------------------------

作者简介

李朋朋,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5 年正式执业,执业地山东聊城。现任聊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东昌府区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成员。

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纠纷、企业合规风控、刑事辩护、民事争议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189-6352-5564

邮箱:18963525564@163.com

办公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卓亚大厦 13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