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解析帮信罪与掩隐罪在"两卡"案件中的认定区分,从主观明知内容、行为介入阶段、与上游犯罪关系及犯罪对象四大核心要点展开对比,并梳理了围绕主观明知认定、行为性质辨析、犯罪所得证据审查及政策导向四方面的辩护要点,为实务辩护提供参考。
在信息网络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已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常见罪名,尤其在涉及银行卡、电话卡(即“两卡”)的案件中尤为突出。然而,两罪在构成要件、行为模式及主观恶性上存在显著区别,司法实践中亦常出现定性争议。准确区分两罪,对于正确定罪量刑、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旨在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两罪的认定区分进行梳理,并为“两卡”案件提供有效的辩护思路参考。
一、 两罪的基本法律界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核心在于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本质上是上游犯罪的辅助犯,但立法将其独立成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针对的是犯罪完成后的赃款赃物处置环节,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危害性在于妨害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及对上游犯罪的查处。
二、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核心区分要点
在“两卡”案件中,行为人出售、出租银行卡后,该卡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等犯罪所得款项,其行为可能触及帮信罪或掩隐罪。区分两罪,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 主观明知的内容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首要关键。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明知的内容指向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的犯罪活动本身。而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明知的内容指向涉案财物的非法来源性质,即财物系犯罪所得。例如,仅知悉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可能构成帮信罪的“明知”;但若明确知悉转入卡内的资金是“诈骗来的钱”并要求进行转账、取现等操作,则更符合掩隐罪的“明知”。
- 行为性质与介入阶段不同:帮信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或尚未完成时,其提供的支付结算(如提供银行卡)是上游犯罪得以完成的重要环节,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同步性或促进性。掩隐罪的行为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是对犯罪所产生的非法财产进行事后处置,具有事后性。在“两卡”案件中,如果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发生在诈骗等资金结算环节,可能属于帮信;如果是在诈骗既遂后,应上游犯罪分子要求,对已存入银行卡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则属于掩隐。
- 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不同: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如提供支付账户)与上游犯罪的实行行为结合紧密,是犯罪流程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若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如资金通道),或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可推定其“明知”。而掩隐罪的行为独立于上游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对犯罪结果的处理。例如,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并告知密码,后续未参与资金流转,可能倾向认定为帮信;若行为人还亲自或指使他人进行多次、快速的转账、取现操作,以“切断资金流”方式掩饰来源,则可能涉嫌掩隐。
- 犯罪对象不同:帮信罪的犯罪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帮助行为作用于犯罪过程。掩隐罪的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财物,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三、 “两卡”案件中的辩护要点梳理
基于以上区分,在办理“两卡”案件时,辩护工作可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第一,紧扣主观“明知”的认定进行辩护。指控构成何罪,必须证明行为人具备相应的主观明知。对于帮信罪,需证明行为人认识到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对于掩隐罪,需证明行为人认识到所操作的资金系犯罪所得。辩护中应审查:
有无证据直接证明行为人对资金性质有明确认知(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背景、交易模式是否必然推导出其对犯罪所得的“明知”。不能仅因卡内流入不明资金就推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
是否存在《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推定“明知”的情形,并审查是否有相反证据予以排除。例如,虽交易异常,但行为人系初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可能无法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精确辨析行为性质,区分罪名归属。应详细还原资金流转的全过程,分析行为人提供“两卡”及后续操作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位置。
若行为仅限于提供卡片,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赃款到手后的转移、变现环节,应坚持其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而非掩隐罪。帮信罪的法定刑通常较掩隐罪为轻。
即便有转账行为,也需分析该转账是上游犯罪骗取资金的必要环节(如作为一级收款卡后立即转出),还是资金已沉淀后的事后转移。前者可能仍属帮信,后者则可能构成掩隐。
第三,重视对“犯罪所得”这一对象的证据审查。对于掩隐罪的指控,必须举证证明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辩护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审查:
上游犯罪是否已经查实?在电信诈骗等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分散、取证难,常存在上游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若上游行为未经司法程序确认为犯罪,则“犯罪所得”的性质认定存在瑕疵。
流入行为人账户的资金与上游犯罪行为的对应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排除了合法收入或其他违法(非犯罪)收入的可能性?
第四,关注政策导向与罪责刑相适应。“断卡”行动中,司法机关着重打击买卖“两卡”黑灰产业链。根据《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当前对于非法交易信用卡的行为,重点打击其使用环节,而非一律以重罪论处。辩护时应结合行为人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造成的具体危害后果,提出罪轻或从轻处罚的意见。对于仅出售少量银行卡、获利微薄、初犯偶犯的嫌疑人,应着重从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方面进行辩护,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结语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和行为介入的阶段。在“两卡”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认定有时会出现模糊地带。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要件,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多维度构建辩护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罚当其罪。对于公众而言,了解两罪的区别,也有助于认清出租、出售“两卡”行为的法律风险,从而远离犯罪,保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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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朋朋,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5 年正式执业,执业地山东聊城。现任聊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东昌府区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成员。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事争议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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