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说了什么

2026年8月5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十类新型黑恶犯罪线索的公告》。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出在依法严惩传统黑恶势力的基础上,重点打击网络及现实领域的新型黑恶犯罪。十类分别是: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舆情敲诈、务工敲诈、碰瓷敲诈、强迫消费、色情敲诈、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网络暴力。

这份公告的背景,是传统那种明火执仗式的黑恶犯罪经过前期专项斗争已大幅减少,但犯罪并未消失,而是转向线上化、软暴力化,一些行为披着合法经营或者正常维权的外衣。2026年9月18日,山东省公安机关又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碰瓷敲诈、强迫消费、色情敲诈,发生地为青岛、日照、临沂。

需要首先澄清一个普遍的误解:这十类不是十个新罪名。它们是十类行为模式,落到案件里仍然按具体罪名定罪。对应关系大致如下。

二、十类行为通常涉及哪些罪名

  1. 软暴力催收:为追索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纠缠哄闹、聚众造势。通常涉及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恶意索赔: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者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等方式施压索要赔偿。通常涉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3. 舆情敲诈:收集、捏造、夸大特定行业主体的负面或者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持续曝光、批量转发相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等名义索财。通常涉及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4. 务工敲诈:利用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索要费用,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堵门阻工等手段迫使用工方给付。通常涉及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5. 碰瓷敲诈: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制造交通事故,或者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的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手段胁迫赔偿。通常涉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6. 强迫消费: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领域,以虚构低价、夸大效果诱骗消费,再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等方式强迫购买高价商品服务。通常涉及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7. 色情敲诈:通过交友软件引诱被害人,事后以怀孕、受伤等为由索要钱财。通常涉及敲诈勒索罪。
  8. 裸聊敲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影像,以损害名誉、揭露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通常涉及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9. 网络套路贷:以借贷为名设置服务费、砍头息等虚增债务,再以软暴力手段催收。通常涉及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
  10. 网络暴力:组织化的网络攻击、人肉搜索、批量发布侮辱诽谤信息。通常涉及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

这里要特别提一个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适用于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采用恐吓跟踪骚扰方法的情形。

它的意义在于:此前这类催收行为常被按寻衅滋事罪甚至更重的罪名处理,现在有了专门的、法定刑明显更轻的罪名。所以在催收类案件中,债务性质是否属于该罪所指的非法债务、行为是否落入该罪的三种情形,是很值得争取的定性辩护空间。

三、真正的风险不在罪名,在“恶势力”认定

很多家属接到通知时只看到一个罪名,比如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以为不是大案。但随后发现:申请取保候审很难获批,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被查控,同案人被一并起诉,案件久久没有进展。

原因通常就在于案件被按“涉恶”办理了。

依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关键在于:恶势力本身不是罪名,不单独定罪。它不会出现在判决书的定罪部分,成员仍按各自实施的具体犯罪定罪。但它会作为量刑与程序上的整体评价贯穿全案,带来四个实际后果:从重评价、取保候审难度显著上升、涉案财产被全面查控、从宽空间被压缩。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一个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罪名,办起来却像大案。

与恶势力相邻的还有三个概念,后果层层加重,必须分清:

  • 普通共同犯罪:临时结伙,没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不要求多次实施。按各自罪名与主从犯量刑,没有额外的从重评价。
  • 恶势力:一般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单独定罪,但有上述四个后果。
  • 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恶势力基础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集团的条件,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首要分子须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责任范围显著扩大。
  • 黑社会性质组织: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个特征,构成独立罪名,另行定罪并数罪并罚,法定刑大幅提高。

辩护的第一个方向就藏在这个序列里:把认定逐档往下拉。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拉回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罪集团拉回恶势力、从恶势力拉回普通共同犯罪,每降一档,量刑与程序后果都有实质变化。

四、恶势力认定的六个要件与辩护空间

恶势力的认定是多个要件的叠加,缺一即不应认定。逐项核对是这类案件最核心的工作。

  1. 人数是否确实三人以上,且各人是否都算“成员”。同案人不等于成员——受雇从事日常事务、仅偶然参与过一次、对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知情的人员,不宜计入。把边缘人员剔除后人数降到三人以下,恶势力认定就失去了基础。
  2. 纠集者是否相对固定。如果每次行为的组织者、召集人各不相同,只是临时由不同人提议,就不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的特征。
  3.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怎么算。一般指二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次以上。争议点很多:同一事件中的连续行为能否拆分成多次、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计入、超出二年期限的行为应否排除、次数里是否混进了本不构成违法的民事争执。这是最容易出现争议、也最容易争取的一环。
  4. 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条最重要。它是恶势力的本质特征,指向的是不特定对象。因经济纠纷、合作矛盾、婚恋纠葛、邻里冲突等具体事由引发的行为,即使手段过激,对象仍是特定的纠纷相对方,通常不宜认定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所以有没有真实的纠纷起因,是区分恶势力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关键事实。当然,手段本身构成犯罪的仍按相应罪名处理,只是不宜再叠加恶势力这层评价。
  5. 是否“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需要证据支撑,不能由行为性质直接推定。当地群众的实际反映、是否引发信访舆情、是否形成心理强制,都应当有在案证据。
  6. “软暴力”是否达到应有的程度。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须达到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的程度。一般性的争吵、上门讨要、多次拨打电话,未达到该程度的不宜评价为软暴力。认定时应审查频次、持续时间、是否涉及第三人、是否针对老人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实际反应。

此外还有一项对个人影响极大但常被忽略的:成员地位与作用的区分。纠集者、重要成员与一般成员的责任范围差别很大。如果案件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要按集团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所以是否被列为首要分子或者重要成员,对个人量刑的影响往往大于罪名本身。

五、程序上的四个差异,家属需要提前知道

一、办案周期更长。同案人多、事实笔数多,侦查羁押期限延长、退回补充侦查、审判阶段延期审理都较常见。家属要对时间跨度有预期,不宜因久无进展而误判案件性质。

二、取保候审难度显著上升。即使个人涉及的罪名法定刑在三年以下,一旦案件整体按涉恶办理,审批通常更为审慎。争取的着力点往往不在罪名轻重,而在能否先动摇恶势力认定本身,或者证明本人仅属一般成员、作用轻微、无前科、有固定住所与监护条件。

三、涉案财产会被全面查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办案机关可以对涉案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押。实务中家庭共有财产、与犯罪无关的合法收入被一并冻结的情形并不少见。财产辩护是这类案件容易被忽视但价值很高的一块:应当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区分本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被推定为违法所得的部分提出反证,并在各阶段持续提出解除查控的申请。

四、恶势力认定不是一锤定音。侦查阶段的认定意见并不必然被检察机关采纳,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都可以提出不构成恶势力的法律意见。但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在侦查阶段固定的,等到判决前再提,很多事实已难以推翻——这是越早委托律师越有意义的真实原因。

六、家属现在就能做的三件事

  1. 保存能证明纠纷真实起因的材料。借条、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工程结算单、消费凭证——这些是证明“有因”而非“为非作恶”的关键,也是把案件从恶势力拉回普通共同犯罪最有力的东西。不要删除任何沟通记录。
  2. 不要与同案人及其家属串联对口供。这会直接转化为从重情节,而且涉恶案件同案人多,串供极易被发现。
  3. 为当事人单独委托律师,不要几个人共用一个。涉恶案件同案人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冲突:谁是组织者、谁只是被叫去的,直接决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多人共用一名律师,或者由一方家属代为安排全部律师,都可能导致辩护意见无法充分独立地为每个人主张。

七、结语

山东这十类新型黑恶犯罪的界定本身,同时也划出了边界。“恶意索赔”以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者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前提;“碰瓷敲诈”以制造事故或者虚构假象为前提;“软暴力”以达到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为前提。行为不具备这些前提的,即使双方争执激烈、手段不当,也不宜直接按新型黑恶犯罪处理。

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最需要弄清的不是罪名有多重,而是三件事:案件是否被按涉恶办理、恶势力的认定要件是否真的齐备、本人在其中被列为什么地位。这三点决定的东西,比罪名本身更多。

关于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档区别,以及涉案财产查控范围的抗辩路径,可参见聊城涉黑涉恶案件律师专题页。其中“恶意索赔”一类的民刑边界,另见敲诈勒索罪辩护专题页。

本文仅就公开文件与法律规定作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案件结果。案件定性高度依赖个案证据,如有需要请就具体情况咨询执业律师。咨询电话:189-6352-5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