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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猥亵儿童罪律师 - 李朋朋律师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 10 年以上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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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关键区别

本罪有一个必须首先讲清楚的要点: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对方没有反抗」「是自愿的」「没有用强」这类认识,在本罪中不能成立为辩解方向。另需注意,办理此类案件的规范已于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整体更新,强制措施与刑罚适用均从严把握,详见下文。

猥亵儿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同条前两款规定的是另一个罪名。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两个罪名虽在同一条文内,构成要件却有实质差别:

  • 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儿童,实践中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且不限于女性,男童同样是本罪对象。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他人。
  • 手段要求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为构成要件;而第三款的猥亵儿童罪并未要求强制手段。这是本罪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 升档条件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升档条件是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猥亵儿童罪则列举了四项具体情形,条件更为细化。

现行办案规范是二〇二三年的新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自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意见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本意见施行后,二〇一三年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同时废止。本页引用的均为现行的二〇二三年意见。

该意见第一条界定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需要同时说明的是,该意见第二条确立的首项原则即「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辩护工作的意义在于确保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审查到位、量刑档次适用正确,而不是削弱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聊城猥亵儿童罪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工作边界,正在于此。

作为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李朋朋对聊城东昌府区、临清市、冠县、阳谷县、莘县、高唐县、茌平区、东阿县等各区县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尺度较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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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辩护的五个核心要点

本罪的辩护通常围绕以下五个角度展开:

  1. 行为性质是否属于猥亵。猥亵指的是性意义上的侵害行为。日常照护、医疗检查、教学管理、亲属间的正常身体接触,与具有性意义的猥亵行为在性质上不同。行为发生的场景、持续时间、身体接触的部位与方式、有无与行为性质相矛盾的客观情节,都属于需要具体审查的事实,不能仅凭单一描述直接得出结论。
  2. 年龄的认定。儿童在实践中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这是适用第三款的前提。被害人的实际年龄须以户籍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等客观证据确认。年龄认定直接决定适用第三款还是第一款,两款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被害人是否不满十二周岁,在相关规范中还另有意义。
  3. 五年以上升档情形是否成立。第三款列举的四项情形,是本罪内部最大的量刑跳跃,从五年以下直接升到五年以上。多人与多次的认定依据、「当众」的成立条件与并列要求的「情节恶劣」、伤害后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手段是否属于恶劣,每一项都需要与在案证据逐项核对,这是本罪最主要的量刑辩护空间,也是聊城猥亵儿童罪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投入精力最多的部分。
  4. 被害人陈述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此类案件客观证据往往有限,被害人陈述在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二〇二三年意见对询问场所、一次询问原则、同步录音录像、禁止诱导发问、笔录如实记录,以及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规则,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办案机关的程序要求,也是审查证据的直接依据。
  5. 从严政策下的现实预期管理。二〇二三年意见明确要求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并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必须向当事人与家属如实说明这一政策导向,不作不切实际的承诺;同时依法主张法定与酌定的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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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的四种升档情形:逐项审查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列举的四项情形,决定了量刑是在五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是本类案件辩护中最具实质意义的部分。

第一项,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多人」与「多次」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多人需要有证据分别对应到具体的被害人;多次需要每一次行为都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与时间节点,而不能以概括性的描述推定次数。在以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中,次数的记载往往是最需要逐笔核对的部分,笔录中对时间、地点的描述是否具体、前后是否一致、能否与客观材料对应,都属于可以具体审查的内容。

第二项,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当众」的认定有明确依据。二〇二三年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与二〇一三年的旧规定相比,该条新增了「学生集体宿舍」。这一点需要如实告知:学生宿舍虽然人员范围相对固定,但依照现行规定属于公共场所。

同时要讲清楚:「当时没有人看见」依照该条规定不能排除「当众」的认定,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即可。把辩护精力放在「有没有人看到」这一点上,方向并不准确。

但本项真正的限定条件是「情节恶劣」。条文表述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与当众并列的要件,不是可以略过的修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通过「情节恶劣」这类限定条件,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处罚作了限制;行为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适用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基础档次而非升档处罚。这是本项最值得展开论证的方向,远比争论「有没有人看见」更有意义。

第三项,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此项需要审查伤害后果的认定依据,以及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后果不仅影响本罪的量刑档次,在造成较重伤害后果时还可能影响罪名的选择,涉及与侵害人身权利类罪名的适用关系,具体适用规则由现行司法解释规定。

第四项,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是四项中最具评价性的一项,也最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说明。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应当立足在案证据所能证明的客观行为,而不是以案件性质本身反推。

关于从重从严情节的说明。二〇一三年意见原第二十五条曾列举七项从重从严情形,该意见已整体废止,相关情节的把握现规定于与二〇二三年意见同时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页不转述该解释的具体内容,以免引用不准;具体案件中应以该解释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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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二〇二三年新规给出的审查清单

本类案件的客观证据往往有限,被害人陈述在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二〇二三年意见用第三部分共十一个条文专门规定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这些规定既是办案机关的程序要求,也是辩护审查证据的直接依据。

一、取证范围(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及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住宿、通行、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社交软件记录、手机支付记录、音视频、网盘资料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因保管不善灭失的,应当向原始数据存储单位重新调取,或者提交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性恢复、修复。

与旧规定相比,该条大幅扩充了电子数据的取证范围。对辩护而言这是一份清晰的核查清单:应当提取的客观证据是否实际提取、未能提取的原因是否在卷内有说明、提取到的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二、询问程序(第二十三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到场的,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该条第二款规定:询问应当采取和缓的方式,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语言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尽可能避免多次反复询问,造成次生伤害;确有必要再次询问的,应当针对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内容进行。第三款规定: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三、同步录音录像(第二十四条)——这是新规最具操作价值的一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询问的状态。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

这一条确立了一项可以具体主张的权利基础: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因而是可以申请调取查阅的。审查方向包括:是否实际制作、是否全程不间断、有无选择性录制或剪接删改的痕迹、图像是否清晰可辨。调取并逐段核对这份录音录像,是聊城猥亵儿童罪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最不能省略的一项工作。

四、禁止诱导与如实记录(第二十五条)。询问应当问明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及情节,包括被害人的年龄等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往情况、侵害方式、时间、地点、次数、后果等。询问尽量让被害人自由陈述,不得诱导,并将提问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回答记录清楚。记录应当保持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随意加工或者归纳。

「不得随意加工或者归纳」这一要求有直接的审查意义:若笔录的措辞、语体与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明显不相符,就是需要结合同步录音录像核对的信号。

五、陈述的审查判断(第三十条)——必须双向如实理解的一条。该条共五款:

  1. 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2. 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3.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4. 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记载准确客观认定。
  5. 对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依照本条前四款规定进行。

这一条必须向当事人与家属双向讲清楚,不能只讲有利的部分:

  • 第二款与第三款对辩方并不有利。低龄被害人陈述细节前后不一致,依照第二款不能直接据此否定陈述;陈述中含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且可排除诱证诬告可能的,依照第三款一般应当采信。把「陈述前后有出入」当作当然的辩点,方向是错的。
  • 第一款与第四款提供了真正的审查路径:第一款指明了审查陈述的具体维度;第四款确立了「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时以录音录像为准」的规则——这与第二十四条的随案移送要求结合起来,构成本类案件最扎实的一条证据审查依据。

六、证明标准(第二十九条)。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经验常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证明标准。

猥亵儿童罪案件咨询

如有猥亵儿童罪案件需要辩护咨询,或需就本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五年以上升档情形与「情节恶劣」的认定、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获得专业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李朋朋律师。咨询内容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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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庭审与保密:从严把握的现行要求

二〇二三年意见在程序与政策层面作了多处从严规定,这些内容直接影响当事人与家属的合理预期,必须如实说明。

一、非羁押强制措施从严把握(第十条)。该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追诉,从严惩处。

这一条改变了此类案件取保候审的现实判断。本罪基本犯虽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能据此类推认为取保候审的难度与一般轻罪相当。向家属说明羁押必要性问题时,应当以该条为前提,不作不切实际的承诺。确有法定情形需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仍应依法提出并充分说明理由。

二、立案时限与直接立案情形(第五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并规定了四类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的情形。这意味着此类案件进入侦查程序的速度明显快于一般案件,律师介入的时间窗口相应更紧。

三、庭审中的发问限制(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或者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询问未成年人的录音录像。该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发问的方式或者内容不当,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造成身心伤害的,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在庭审中出现恐慌、紧张、激动、抗拒等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

这一条对辩护工作是实质约束:质证的重心应当前移到审前对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核对上,而不是依赖庭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当庭发问。这也反过来说明第二十四条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为何如此关键。

四、保密义务覆盖律师(第十六条)。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参与诉讼、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必须以适当方式叙述。办案人员到未成年人及其亲属所在学校、单位、住所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影响未成年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该条明确将律师列为保密义务主体。因此在本类案件中,案件具体情节不得对外披露,咨询与沟通也应当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

五、监护与救助的相关规定。该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则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保护与优先司法救助。赔偿与谅解属于可以依法主张的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能替代对犯罪事实与量刑档次的实质审查,在从严政策下也不意味着必然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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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缓刑与长期影响

本罪第三款的基本犯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结构上存在适用非监禁刑的可能,但限制条件明确。

关于缓刑的刑期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需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本罪基本犯的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最终宣告刑在三年以下,则具备缓刑的刑期条件;但一旦认定存在第三款列举的四项升档情形之一,量刑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不再具备缓刑的刑期条件。这也是为什么升档情形的审查是本罪最主要的辩护空间。

关于禁止令。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是禁止令的法定依据,在本类案件中具有现实可能性,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与家属说明。

关于从业禁止。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减刑、假释与社区矫正。二〇二三年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这意味着判决之后的执行环节同样从严。

关于长期影响。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判处刑罚后将形成犯罪记录。二〇二三年意见第三十八条要求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行业依法建立完善准入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信息查询工作。因此在与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方面,影响是长期且制度化的。相关影响的范围可参见下方相关文章。

当事人家属可以先做的三件事:一是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该意见第五条规定了更短的立案审查期限与四类直接立案情形,侦查启动快,而取证与询问程序一旦完成便难以回溯;二是完整保存能够反映行为发生场景的客观材料,包括场所监控、作息与行程记录、同场所其他人员情况、通讯与支付记录,该意见第二十一条已将电子数据列为重点取证范围,这些材料同样是审查言词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的基础;三是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在网络或者亲友间传播案件情节与被害人信息,此类传播既违反该意见第十六条的要求,也会直接影响从宽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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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刑事辩护核心疑问解答

聊城猥亵儿童罪一般判多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所以量刑的关键分界,在于这四项升档情形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即从五年以下升至五年以上。具体刑期由法院结合行为性质、次数与人数、后果、从严与从宽情节综合确定。

「儿童」指多大?男童也算吗?

实践中儿童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前提,并且不限于女性,男童同样是本罪对象。被害人实际年龄须以户籍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等客观证据确认。如果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则不适用第三款,而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同条第一款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两款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另需注意,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本罪分属不同条文。

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两罪在同一条文内,但构成要件有实质差别。第一,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他人。第二,手段要求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为构成要件,而第三款的猥亵儿童罪并未要求强制手段,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第三,升档条件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升档条件是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猥亵儿童罪则列举了四项具体情形。

没有使用暴力,孩子也没有反抗,还构成犯罪吗?

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即可构成本罪。所以对方没有反抗、未使用强制手段这类情况,不能作为本罪的辩解方向。本类案件可以审查的方向是行为性质本身是否属于性意义上的猥亵、被害人年龄的认定、四项升档情形是否成立,以及询问程序是否合法、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一致、言词证据能否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在公共场所「当众」怎么认定?当时没人看见也算吗?

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与二〇一三年的旧规定相比,该条新增了学生集体宿舍。所以当时没有人看见,依照该条规定不能排除当众的认定。但要注意,本项条文的完整表述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与当众并列的要件。《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通过情节恶劣这类限定条件对加重处罚作了限制,行为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适用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基础档次。论证情节是否恶劣,比争论有没有人看见更有意义。

办这类案件的规定是不是换了新的?

是。现行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自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意见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本意见施行后,二〇一三年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同时废止。新意见共四十条,对立案时限、强制措施、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等作了大幅调整,其中新增了询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规则等重要内容。此外,二〇一三年意见中关于从重从严处罚情节、猥亵与故意伤害犯罪的区分等内容,现规定于与新意见同时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阅旧规定时务必注意版本。

这类案件主要靠孩子的陈述,证据怎么审查?

二〇二三年意见用第三部分十一个条文专门规定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第二十一条列明了取证范围,大幅扩充了电子数据部分,包括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社交软件记录、手机支付记录、音视频、网盘资料等。第二十三条要求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或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询问、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坚持一次询问原则。第二十四条要求询问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全程不间断、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且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第二十五条要求不得诱导发问,记录应当保持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随意加工或者归纳。第三十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准确客观认定。这几条结合起来,构成本类案件最扎实的证据审查依据。

孩子前后说法不一致,是不是就能证明没这事?

不能这样理解,这里必须如实说明。二〇二三年意见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该条第三款还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所以把陈述前后有出入当作当然的辩点,方向是错的。该条第一款提供的才是真正的审查路径,即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以及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猥亵儿童罪能不能取保候审、判缓刑?

需要如实说明,而且二〇二三年新规提高了难度。该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追诉,从严惩处。所以本罪虽然基本犯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能据此类推认为取保候审难度与一般轻罪相当。缓刑方面,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犯罪分子;本罪基本犯幅度在五年以下,若宣告刑在三年以下则具备刑期条件,但一旦认定四项升档情形之一、量刑升至五年以上,即不再具备。此外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还规定了三年至五年的从业禁止。该意见第二十条另规定,对此类成年犯罪分子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

聊城猥亵儿童罪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根据案件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案件复杂程度、是否涉及升档情形与「情节恶劣」的专门争议、是否需要调取并审查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因素综合确定。李朋朋律师严格遵守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收费,不承诺案件结果。本类案件咨询内容依法保密。具体收费可来电沟通:189-6352-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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