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的基本档并不是「三年以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升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定性差一档,刑期结构完全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一行为造成加重结果的,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危险方法」不是口袋。它必须与条文并列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并且危害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针对特定个人的伤害、毁财,通常应回到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不能仅因为手段激烈就写入本罪。
聊城及周边常见的争议形态包括:
- 驾驶冲突升级:追逐、别挡、冲撞,危险对象是路面上不特定的人,还是某一起纠纷中的特定车辆;
- 高空抛掷、堵塞通道: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公共危险;
- 在公共场所使用危险物品:物品性质、扩散范围、在场人员是否不特定;
- 结果是否已经发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走第一百一十四条,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走第一百一十五条;
- 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罪的,是独立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另计。
作为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李朋朋对聊城东昌府区、临清市、冠县、阳谷县、莘县、高唐县、茌平区、东阿县等各区县司法机关办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实务尺度较为熟悉。聊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介入后,先核对危险所及的范围,再核对结果与主观。
辩护要先回答的四个问题
聊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通常按下面的顺序审查,顺序本身会影响罪名:
- 危险方法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相当性看的是一旦失控可能波及的范围和损害种类,不是看行为人态度是否恶劣。
- 侵害对象是否为公共安全。指向特定个人、特定财物,且客观上也不可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不应评价为本罪。
- 结果落在哪一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已经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两条不同的法定刑。伤情鉴定、死因鉴定、财产损失范围,都要逐项对应。
- 有没有更具体的罪名应当优先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都已有独立构成要件。符合具体罪名的,不应再拔高为「其他危险方法」。
故意、过失与具体罪名怎么分开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犯罪不是同一罪名,也不能把过失造成的事故直接写成故意。
| 罪名 | 法条 | 关键区别 | 法定刑起点 |
|---|---|---|---|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故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结果加重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故意,并已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 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过失,且符合前款的结果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
| 危险驾驶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醉驾、追逐竞驶等法律列举的具体行为 | 拘役,并处罚金 |
| 交通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三年以下;逃逸等另有升档 |
这一组对照里,最需要防止的是两头误判:一头是把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伤害写成危害公共安全,另一头是把已经符合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构成要件的行为再升格为本罪。聊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会把指控事实逐句对应到上述条文,而不是先接受侦查机关选定的罪名。
量刑、取保与案件咨询
关于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本罪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依法减轻处罚后实际判处的刑期落入三年以下外,本罪不具备宣告缓刑的常态刑期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的刑罚越重,社会危险性评估越严。基本档最低刑已是三年有期徒刑,结果加重档最低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取保难度明显高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轻罪。是否申请,取决于在案证据反映的危险范围、有无结果、有无再犯可能,而不是罪名名称本身。
家属可以先做的三件事:一是固定现场视频、行车记录和在场人员范围,用来说明危险及于谁;二是保存伤情、死因和财产损失的原始材料,用来核对是否属于「严重后果」;三是尽早委托律师会见,在侦查阶段就故意与过失、本罪与具体罪名提出书面意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咨询
如需就危险方法是否与放火、爆炸相当、结果应落入哪一档法定刑,或应否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获得辩护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李朋朋律师。
常见问题
刑事辩护核心疑问解答
聊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判多久?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该结果加重款之罪的,是另一罪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其他危险方法」?
必须与条文并列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具有相当危险,并且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手段激烈、造成纠纷,并不能当然写入本罪。针对特定个人的伤害或毁财,应审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是否更为对应。
没有造成死人伤人,还会定罪吗?
会进入审查范围。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罚的就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没有严重后果,并不等于不构成犯罪,但它决定案件停留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而不是升入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十年以上。
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怎么区分?
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法律列举的具体驾驶行为,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处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主观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故意,且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符合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不应再拔高为本罪。
开车撞人一定是这个罪吗?
不一定。要看撞击指向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还是纠纷中的特定对象;是追求或放任公共危险,还是过失;有没有已经符合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对象、主观和结果三件事要分开认定。
过失造成事故,会不会被定故意?
不能直接推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把过失造成前款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过失写成故意,会把案件送进完全不同的刑罚档。
这个罪能不能判缓刑、取保候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于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基本档最低是三年有期徒刑,结果加重档最低是十年有期徒刑,除依法减轻后实际刑期落入三年以下外,不属于缓刑的常态情形。取保候审是否获批,取决于可能判处的刑罚和社会危险性,结果加重案件难度明显更高。
造成的财产损失怎么算进「重大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把「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与致人重伤、死亡并列,作为升入十年以上这一档的结果。损失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修复费用如何核定,要以鉴定和在案证据为准,不能用单方报价代替。未达到这一结果的,应停留在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共安全具体指什么?
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被害人是否特定、现场人员是否可被逐一圈定、危险是否可能向现场以外扩散,是判断的事实基础。仅侵害某一名特定对象、客观上也没有向公众扩散的现实可能的,需要认真考虑是否不构成本罪。
聊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根据案件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涉案人数、案件复杂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多次会见等因素综合确定。李朋朋律师严格遵守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收费,不承诺案件结果。具体收费可来电沟通:189-6352-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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