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侮辱罪、诽谤罪?聊城本地立案现状
这两个罪名与多数刑事案件不同,原则上由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通常不直接立案。被害人一方常遇到的困难不是定性,而是不知道对方是谁、拿不到传播数据;被告人一方则可能在毫无察觉时已被起诉。两种立场都需要尽早介入。
侮辱罪与诽谤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两罪同在一个条文、法定刑相同、程序规则相同,区别在行为方式:
-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内容可以是真实的,核心在于公然性与贬损性,例如当众辱骂、张贴恶意图文、传播不雅影像。
- 诽谤罪: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核心在于内容虚假,如果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则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以看出两条最基本的辩护线索:侮辱罪看有没有公然性与贬损程度,诽谤罪看内容是不是捏造的。对诽谤罪而言,言论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消息来源是否可查、是否属于基于事实的评价或者质疑,都是定性层面的抗辩方向。
聊城本地与周边县区常见的涉案情形包括:
- 网络曝光型:在短视频平台、微信群、本地论坛发布针对他人的指控或者不实信息;
- 商业诋毁延伸型:同行之间散布对方产品造假、老板跑路等不实内容;
- 情感与家庭纠纷型:分手、离婚、抚养权争议中公开对方隐私或者编造作风问题;
- 邻里与村务纠纷型:因宅基地、土地承包、村务矛盾张贴大字报或者在群内辱骂;
- 人肉搜索型:公开他人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并引导他人围攻。
作为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李朋朋对聊城东昌府区、临清市、冠县、阳谷县、莘县、高唐县、茌平区、东阿县等各区县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尺度较为熟悉。
网络侮辱、诽谤的入罪门槛
条文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这个门槛有明确的量化标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自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起施行)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一条同时界定了什么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这几条规定对两种立场各有意义。
对被告人一方而言,点击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是可以逐项核查的客观数据:统计口径是否为同一条诽谤信息、是否混入了其他内容的数据、是否包含了行为人本人及其关联账号的重复访问、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是否完整可信、是否错误地将多条信息的次数直接相加。这些都属于证据层面的抗辩空间。更重要的是,如果内容基本属实,就不属于捏造事实,无论传播多广都不构成诽谤罪。
对被害人一方而言,这些标准则是举证提纲:需要在信息仍可访问时及时固定点击量、转发量、评论数与传播路径,对关键页面做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保全。实践中大量自诉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未能立案,而网络信息随时可能被删除,事前的证据固定往往比事后补救更有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量化标准针对的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对于线下的侮辱行为以及线下诽谤,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同样的次数标准,应当结合行为方式、公然程度、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对被害人工作生活的实际影响以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
告诉才处理:自诉程序特点与取证协助
这两个罪名原则上是自诉案件,即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没有公安机关侦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环节。这带来一个现实困境:被害人往往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更拿不到平台的后台传播数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正是为此设立的: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一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十一条中得到细化: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这条规定的实务价值在于:被害人不必自己去查对方是谁。适用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因此自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撰写方式就很关键,需要清楚说明已经做了哪些努力、还缺哪些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例如注册人实名信息、完整传播数据),而不是简单地声称取证困难。
自诉案件的其他程序特点同样需要了解:
- 立案条件:自诉案件立案须属于本院管辖、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一方可在立案审查阶段提出案涉言论基本属实、不具备公然性、未达到情节严重、属于民事名誉权纠纷范畴等意见,依法争取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自诉。这是被告人一方成本最低的出罪路径。
- 和解与撤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一方若在判决前删除相关内容、公开澄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案件存在通过和解撤诉方式终结的现实空间。这是本类案件最具操作价值的方向。
- 强制措施: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一般不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所受影响有限。被告人一方通常无需以争取取保候审为辩护重心,而应将资源投入构成要件抗辩与和解协商。
- 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完全处于缓刑适用区间内。
什么情况下会从自诉转为公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但书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符合这一条件的,不再由被害人自诉,而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这对两种立场的影响都很大。
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法释〔2013〕21号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法发〔2023〕14号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程序如何衔接,第十三条写得很具体: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被害人一方,这意味着并非只有自诉一条路。如果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己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举证负担大幅减轻。判断走自诉还是报案,是这类案件最初就要作出的选择,直接决定后续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被告人一方,这意味着案件性质可能升级。自诉案件中可以通过和解撤诉终结,而一旦转为公诉程序,被害人谅解不再能直接终结案件,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也随之上升。因此在程序定性阶段就提出意见,论证行为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具有实际意义。
与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的关系
网络侮辱、诽谤往往不是孤立发生的,同一组行为可能同时触及多个罪名,定性不同,程序与刑期都会不同。
| 罪名 | 法条 | 关键区别 | 程序与法定刑 |
|---|---|---|---|
| 侮辱罪 | 第二百四十六条 | 公然贬损特定人人格,内容可以是真实的,核心是公然性与贬损性 | 原则自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 诽谤罪 | 第二百四十六条 | 捏造事实并散布,内容虚假是构罪前提。基本属实即不构成 | 原则自诉;同上 |
| 寻衅滋事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 侵害的是社会秩序而非特定人名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落入本罪 | 公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民事名誉权纠纷 | 民法典人格权编 | 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民事诉讼;不涉及刑罚 |
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具有实际意义。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基础档五年以下,重于本罪,且不需要被害人自己举证。网络环境下的辱骂、围攻行为究竟侵害的是特定人的名誉还是公共秩序,是两罪划分的关键。
人肉搜索类行为需要单独审查。公开他人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引导他人围攻的,除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外,信息的来源与公开方式还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应当结合信息的获取途径、公开范围与后果单独评价,不能笼统地并入名誉类罪名处理。相关罪名适用与立案标准可参见下方相关文章。
最后需要提示一条边界:并非所有的难听话都构成犯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属于民事名誉权纠纷或者治安管理的范畴。被害人一方若证据尚不充分,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往往是更现实的选择;被告人一方则可据此主张本案不应按刑事案件处理。
两种立场的应对路径
这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律师可能站在任何一方。两种立场的工作重心完全不同。
被告人一方(被提起自诉或者被立案的):工作重心是构成要件抗辩与和解。具体包括:审查所述内容是否基本属实,属实即不构成诽谤罪;审查是否具备公然性,私下发送给特定个人通常不具备;核查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的统计口径与数据来源;论证未达到情节严重;在自诉立案审查阶段争取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自诉;在程序定性上论证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避免转为公诉;同时推动删除内容、公开澄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争取和解撤诉。
被害人一方(被网络侮辱、诽谤的):工作重心是证据固定与路径选择。具体包括:在信息仍可访问时立即对内容、发布账号、点击量、转发量、评论作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保全;评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判断走自诉还是报案——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程度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若走自诉,则需要撰写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自诉状与证据清单,并就确有困难的部分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同时评估是否一并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
对两种立场共同的提示:时间很关键。网络信息随时可能被删除或者被平台清理,相关传播数据的留存期限也有限。无论站在哪一方,内容与数据的及时固定都直接决定后续的主动程度。
侮辱罪、诽谤罪案件咨询
如有侮辱、诽谤案件需要辩护或者自诉代理,或需就网络诽谤的入罪门槛、证据固定与公安协助取证、自诉与公诉路径的选择获得专业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李朋朋律师。
常见问题
刑事辩护核心疑问解答
聊城侮辱罪、诽谤罪一般判多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两罪同条同刑。由于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完全处于缓刑适用区间内,加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撤诉,实际处理结果与双方是否达成和解关系很大。
网络上骂我、造我的谣,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达到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法释〔2013〕21号第二条规定了明确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未达到上述程度的,通常属于民事名誉权纠纷或者治安管理的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说的是真事,也算诽谤罪吗?
诽谤罪要求捏造事实,内容虚假是构罪前提,所述事实基本属实的不构成诽谤罪。但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即使内容属实,如果以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的方式进行,例如传播不雅影像、当众辱骂,仍可能涉及侮辱罪,因为侮辱罪的核心是公然性与贬损性而非内容真假;二是内容属实的判断以基本事实为准,对细节的夸张与对事实的捏造是两回事,需要结合消息来源、依据是否可查、是否属于基于事实的评价或者质疑来认定。
为什么公安机关让我自己去法院起诉?
因为侮辱罪、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通常情况下需要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没有公安机关侦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环节。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照法发〔2023〕14号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因此报案时说明行为的传播范围与后果,论证是否达到该程度,是有意义的。
我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怎么起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对此有专门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发〔2023〕14号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适用前提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所以自诉状与证据清单中需要清楚说明已经做了哪些努力、还缺哪些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
什么情况下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法释〔2013〕21号第三条列举了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法发〔2023〕14号第十二条补充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转为公诉后,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点击量五千次是怎么算的?能不能核查?
可以核查,而且这是被告人一方重要的抗辩空间。需要审查的包括:统计口径是否限于同一条诽谤信息、是否混入了其他内容的数据、是否包含行为人本人及其关联账号的重复访问、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是否完整可信、是否错误地将多条信息的次数直接相加。此外法释〔2013〕21号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所以累计的范围与前提同样需要核对。但需要强调,如果内容基本属实就不属于捏造事实,无论传播多广都不构成诽谤罪。
被起诉后删除内容、道歉,还能不能和解撤诉?
自诉案件中有这个空间。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一方在判决前删除相关内容、公开澄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案件存在通过和解撤诉方式终结的现实空间,这是本类案件最具操作价值的方向。但若案件已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转为公诉程序,被害人谅解不再能直接终结案件,只能作为从宽情节考虑。
人肉搜索、公开别人住址电话,构成什么罪?
需要分别评价。公开他人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引导他人围攻的,就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部分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而信息本身的获取途径与公开方式,还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应当结合信息来源、公开范围与造成的后果单独审查,不能笼统并入名誉类罪名处理。此外,如果行为侵害的是公共秩序而非特定人名誉,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该罪是公诉案件且基础档为五年以下,重于侮辱罪诽谤罪。具体罪名适用与立案标准可参见本页下方的相关文章。
聊城侮辱罪诽谤罪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根据服务类型(被告人辩护或者被害人自诉代理)、案件阶段、是否需要证据保全与公证、是否涉及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取证、是否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等因素综合确定。李朋朋律师严格遵守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收费,不承诺案件结果。具体收费可来电沟通:189-6352-5564。
刑事辩护
同类专题页 · 含辩护要点、量刑解析、常见问答
查看全部 刑事辩护 →关于李朋朋律师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民商事诉讼与非诉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