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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组织卖淫罪律师 - 李朋朋律师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 10 年以上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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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卖淫罪?聊城本地立案现状

本罪是重罪,基本犯的法定最低刑即为五年有期徒刑,与同一场所内可能同时出现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差一个量刑档次以上。实践中争议最集中的,不是行为有没有发生,而是行为人究竟应当落在哪个罪名上。这一步的定性,直接决定刑期是三年还是十年。

组织卖淫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一条文还规定了另一个独立罪名。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与之相邻的还有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罪名的起刑点相差悬殊,而在一个经营场所被查处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被同时审查这三个罪名。聊城组织卖淫罪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首要工作,就是把每个人的行为与这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逐一对应,而不是笼统地按主从犯划分。

聊城本地与周边县区此类案件的常见涉案形态包括:

  • 经营场所型:以会所、洗浴中心、足疗店、宾馆、酒吧为场所,查处时同时带走经营者、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
  • 网络招揽型:通过社交软件、同城信息平台发布信息招揽,线下另行安排场所;
  • 流动安排型:不设固定场所,以出租房、短租公寓临时安排,由专人负责接送与收费;
  • 岗位分工型:涉案人员分别承担收银、排班、接送、看场、记账等具体事务,各人参与深度差别很大。

作为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李朋朋对聊城东昌府区、临清市、冠县、阳谷县、莘县、高唐县、茌平区、东阿县等各区县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尺度较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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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护的五个核心要点

本罪的辩护通常围绕以下五个角度展开:

  1. 卖淫人员是否达到三人以上。这是司法解释为「组织他人卖淫」设定的明确门槛,属于入罪要件而非量刑情节。未达到三人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相应行为是否落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另行判断。人数认定要看在案证据能否逐一对应到具体的人,而不是以场所规模或者经营时长推算。
  2. 是否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司法解释要求的是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单纯提供场所、单纯撮合联系,与建立起排班、分成、考勤、处罚这类管理秩序,在性质上并不相同。行为人在场所中的实际地位、有无决定权、收益分配方式,都是审查重点。
  3. 罪名应落在组织、协助组织还是引诱容留介绍。这是本类案件量刑差距最大的一环,也是聊城组织卖淫罪律师最主要的辩护着力点。司法解释对协助组织卖淫罪有专门规定,并明确此类行为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意味着罪名本身就是独立的,不能用「主从犯」一笔带过。
  4.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是本罪内部最大的量刑跳跃。司法解释以人数、获利数额、特定人员类型等方式作了量化列举,每一项都需要与在案证据逐项核对,尤其是累计人数与获利数额的计算依据。
  5. 财产刑与涉案财物的处理。本罪必须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罚金数额与犯罪所得的比例关系。犯罪所得的认定范围、场所正常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的区分、共同犯罪人之间罚金的合计方式,都属于需要单独主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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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卖淫」的认定:三人以上与管理控制

本罪认定的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一、入罪门槛是明确的人数标准。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这一条对辩护的意义是直接的。三人以上是构成要件,不是情节。在案证据必须能够确认三名以上具体的卖淫人员,而人数的确认通常依赖言词证据与支付记录、排班记录的相互印证。言词证据之间是否一致、能否与客观记录对应、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都是可以具体审查的事实问题。

二、哪些因素不影响认定。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这一款需要如实向当事人与家属讲清楚:「没有固定场所」「我们才两三个人管事」「规模很小」这些辩解,依照该款规定不能排除本罪的成立。把精力放在这些方向上,往往会错过真正有空间的辩点。真正的辩点在于卖淫人员的人数是否达到三人以上,以及管理或者控制关系是否成立。

三、与引诱容留介绍行为的关系。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一条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后果却很重。同样的引诱、容留、介绍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是被组织卖淫的人,决定了择一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涉案人员的行为对象范围,因此成为需要逐人逐笔厘清的事实。

四、次数的作用。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次数属于酌定量刑情节,而非入罪或者升档的法定依据,这一点在与人数标准的关系上需要区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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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一个明确的不入罪规定

前述解释第四条是本类案件中最值得逐字阅读的条文,因为它同时规定了入罪与不入罪两个方向。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独立罪名,不按从犯处理。该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这一款的实际意义在于量刑幅度。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把本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按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理,起点量刑完全不同。因此,对于承担招募、运送、看场、记账这类事务的涉案人员,罪名本身就是辩护对象。

二、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明确不认定为犯罪。该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这是本类案件中少有的、以明文列举方式给出的出罪规定。援引该款需要同时具备几项事实条件,每一项都要有证据支撑:

  • 场所具有营业执照——需要调取工商登记材料;
  • 岗位属于保洁、收银、保安一类——需要核对排班表、岗位安排、工作内容的实际记载;
  • 从事的是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即工作内容本身不指向卖淫活动的组织与运转;
  • 仅领取正常薪酬——这一项往往是关键。是否按固定工资结算、有无按次或者按营业额分成、有无额外提成,直接影响该款能否援引;
  • 无第一款所列的协助行为——即未从事招募、运送人员,未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

需要如实指出的是,收银岗位在实践中争议最大。单纯收取场所常规消费款项,与具体结算卖淫费用、按次分成,是两种不同的事实,而二者在账目记录与言词证据中的区分并不总是清晰。这正是需要逐笔核对收支记录的部分,也是聊城组织卖淫罪律师在此类案件中花费精力最多的地方之一。

三、立案追诉标准的对应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印发,将协助组织卖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援引这一标准时需要注意版本,二〇〇八年的原规定与该补充规定的表述并不相同,且对应的刑法款次也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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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与相关罪名对照

一、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前述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 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情节严重意味着量刑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跳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前四项的计算依据必须逐项核对:累计人数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有证据对应到具体的人、非法获利的计算范围是否把场所的正常经营收入一并计入、获利应否扣除成本与已上缴款项。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该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对应标准,数额门槛明显低于组织卖淫罪: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与升档标准。该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他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该条还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同条另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九条则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包括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

四、几个相关罪名的对照。

罪名 法条 关键区别 基础法定刑
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三人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独立罪名,不按组织卖淫罪从犯处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行为,不要求管理控制关系,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成立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迫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同条第三款规定,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独立罪名且起刑点显著提高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择一重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特定单位人员的从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认定,因此具有独立的量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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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空间在哪里:罪名认定与财产刑

本罪的从宽空间与轻罪案件有本质区别,需要如实说明。

关于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卖淫罪基本犯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有期徒刑,在罪名成立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不具备宣告缓刑的刑期条件。对此不应有不切实际的预期。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基本犯在五年以下,刑期条件上存在空间。

因此本类案件真正的分水岭是罪名认定,而不是量刑情节。同一场所被查处的涉案人员,最终落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还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上,量刑结果相差一个档次以上;而是否属于前述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更是罪与非罪的区别。辩护工作的重心应当放在这里。

关于取保候审。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幅度较高,社会危险性评估通常较为严格,取保难度明显大于轻罪案件。但对于被审查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可能适用前述第四条第二款不入罪规定的涉案人员,在参与程度、岗位性质、薪酬结算方式等事实能够及早厘清的情况下,仍属于可以依法申请的范围。

关于罚金与涉案财物。前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由于罚金数额与犯罪所得直接挂钩,犯罪所得的认定范围本身就是需要单独主张的部分,包括场所正常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的区分、成本与已上缴款项的扣除、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担方式。

关于从重情节。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前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亦重申这一点。涉案人员中是否有未成年人、行为人对此是否明知以及明知的证据基础,均须逐一核对。

当事人家属可以先做的三件事:一是尽早委托律师会见,在侦查阶段就岗位性质、薪酬结算方式、参与范围提出法律意见,避免罪名在后续阶段被动;二是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与薪酬结构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排班表、工商登记信息,这些是援引不入罪规定的事实基础;三是不要自行与其他涉案人员串联对口供,这类行为会直接影响后续从宽情节的认定。

组织卖淫罪案件咨询

如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需要辩护咨询,或需就三人以上的入罪门槛、管理控制关系的认定、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不入罪规定获得专业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李朋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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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刑事辩护核心疑问解答

聊城组织卖淫罪一般判多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是重罪,基本犯的起刑点就是五年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案件中承担不同事务的人员,可能分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差别很大。具体刑期由法院结合罪名认定、人数、获利数额、参与程度与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确定。

几个人卖淫才算「组织」?

有明确的人数门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三人以上是构成要件而不是量刑情节,未达到三人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案证据需要能够确认三名以上具体的卖淫人员,人数认定通常依赖言词证据与支付记录、排班记录的相互印证,是否存在重复计算、能否对应到具体的人,都属于可以具体审查的事实问题。

场所没有固定地点、我们管事的就两三个人,还算组织卖淫吗?

依照上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所以没有固定场所、管事的人少、规模小这些情况,依照该款规定不能排除本罪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该款说的是组织者一方的人数和规模不影响认定,与前一条要求的卖淫人员三人以上是两回事。真正的辩点在于卖淫人员是否达到三人以上,以及管理或者控制关系是否成立。

在会所做收银员、保洁员,会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吗?

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不入罪规定。上述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该条第一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援引这一款需要同时具备几项事实条件:场所有营业执照、岗位属于保洁收银保安一类、工作内容属于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未从事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其中薪酬结算方式往往是关键,按固定工资结算与按次或者按营业额分成,法律评价并不相同。收银岗位争议最大,单纯收取场所常规消费款项与具体结算卖淫费用并按次分成是两种事实,需要逐笔核对收支记录。

做保镖、管账的,是按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理吗?

不是。上述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这一点的实际意义在量刑幅度上:协助组织卖淫罪基本犯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组织卖淫罪基本犯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把本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按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理,起点量刑完全不同,所以罪名本身就是辩护对象。

什么情况算「情节严重」?

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情节严重意味着量刑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跳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各项计算依据必须逐项核对,特别是累计人数是否重复计算、非法获利的计算是否把场所正常经营收入一并计入。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以及人数门槛。组织卖淫罪要求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三人以上,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不要求管理控制关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另需注意上述解释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对象是不是被组织卖淫的人,决定了择一重还是数罪并罚。

涉案人员里有未成年人,会怎么处理?

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上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亦重申这一点。此外,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依照该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涉及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则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中需要逐一核对涉案人员的实际年龄、行为人对年龄是否明知以及明知的证据基础。

组织卖淫罪能不能取保候审、判缓刑?

需要如实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组织卖淫罪基本犯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有期徒刑,在罪名成立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不具备宣告缓刑的刑期条件。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基本犯在五年以下,刑期条件上存在空间。取保候审方面,本罪法定刑幅度较高,社会危险性评估通常较为严格,难度明显大于轻罪案件;但对于被审查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可能适用不入罪规定的涉案人员,仍属于可以依法申请的范围。所以本类案件的重心是罪名认定,而不是量刑情节。

聊城组织卖淫罪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根据案件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涉案人数、案件复杂程度、是否涉及罪名认定的专门争议、是否需要就岗位性质与薪酬结构专项取证等因素综合确定。李朋朋律师严格遵守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收费,不承诺案件结果。具体收费可来电沟通:189-6352-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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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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